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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案件可受理性的多维解构与理论形塑
向会英;可受理性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具有独立价值,其对强制程序扩张的控制作用至关重要。尽管学界对其概念范畴界定存在分歧,但国际体育仲裁实践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适用规则。通过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解析其概念内涵,系统化探讨其实践判例并剖析难点问题,进而揭示其理论基础。结果发现:国际体育仲裁案件可受理性区别于管辖权与可仲裁性以及商事仲裁的可受理性,具有独特属性;不可受理事由主要包括逾期上诉、未用尽内部救济、无可上诉决定及无效申请;实践难点源于“可上诉决定”“用尽内部救济”与可受理性和管辖权的双重关系;其理论基础融合程序正义理论、仲裁自治理论及体育行业自治需求,形成独特逻辑构架。
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处理的风险及规制
徐伟康;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是指对运动员的身体和生理特征进行测量和追踪所产生的信息。伴随着各类传感器和运动捕捉技术的进步,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被广泛应用于负荷量化和训练优化、表现评估和技战术提升、竞技体育人才选拔等领域,成为竞技体育发展“善假于物”的重要表征。但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处理在技术赋能的同时也伴随着数据有效性和解释的问题、数据集成性和易攻击的风险、数据隐私及其弥散性侵害的隐忧以及技术不平等对体育公平竞争的威胁。为有效规制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处理的风险效应,亟须构建数据和算法规制有效协同的偏差控制方案,健全风险评估和管控责任共力引导的安全防范体系,形塑从“主体赋权”转向“信义义务”的权益保护方案,推动技术审查和诚信机制互动发展的公平促进机制。
脑机接口应用下运动员神经数据的现实证立、保护困境与规范进路
邢张睿;脑机接口应用下的运动员神经数据是指涉及运动员大脑结构、活动及其功能相关的定量数据。通过“司法实践—隐私政策”的逻辑分析运动员神经数据的保护困境,其主要存在神经数据保护依据缺失和数据风险隐患的问题。为保证脑机接口的应用在有利于运动员的同时减少数据风险,需要规范面向运动员的脑机接口应用的隐私政策文本:在数据收集层面,明确神经数据的概念,并在技术成熟时采用“生理数据+心理数据”的保护模式;在数据使用层面,应当规定运动员神经数据的使用时限,采取所有数据保留的“固定时限”或者神经数据保留的“相对时限”;在数据共享层面,明确神经数据共享的具体情形和形式,禁止神经数据的商品化;在数据权利层面,落实关涉运动员神经数据的删除权和撤回同意权,并规定神经数据删除后不保留的必要条款。
体育社会学知识生产的二元困境及关联视角超越
张越;林志义;杨海晨;为解决体育社会学知识生产“宏观结构与微观身体”非此即彼的二元困境,提出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方法论或可为体育社会学提供新的方法路径。借拉图尔“物之社会学”的关联视角,通过对“网络”与“物”这两个关键概念的说明,试图撤销体育社会学“社会解释个体”或“个体解释社会”的规范性假设,并专注于描述“物何以为物”的社会运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体育社会学研究方法手段:“跟随”运动过程中的人类与非人类行动者、让物开口说话以及随时随地的笔记。另外,体育社会学行动者网络的文本书写也需避免提前框架或理论的预设,转而在脉络化意义生成的基础之上进行深度描述。